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高校社科联、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决定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市内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的实体机构。社科普及基地是经常性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社科联是社科普及基地的命名及统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准入条件和申报
第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采用单位自主申报,市社科联评审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实行答辩评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基地:
1.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文创基地等);
2.历史、文化、自然景区(包括各类文化主题公园等);
3.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5.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兼)职管理人员;
2.室内活动场所50平方米以上、室外宣传长廊100平方米以上;
3.经常性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每年开展各项活动6次以上;
4.有固定的图书室,藏书在500册以上;
5.有年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经费;
6.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台帐。
第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按如下程序实施:
1.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6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单位须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铜陵社科网”上下载),并盖章后寄送材料至市社科联。
第四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第九条 市社科联根据社科普及基地准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通过现场考察、走访、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社科普及实效后提出具体认定意见,经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如无异议的,正式命名并颁发铜牌。
第十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一般每年一次。
第五章 社科普及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载体等的策划,增强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不断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以及电子显示屏、录音录像、宣传橱窗、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每2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年不少于6次)以上社科普及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配合、支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2项以上相关专题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六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社科联不定期向社科普及基地寄送资料。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1.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底向市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社科普及工作总结和次年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2.市社科联每年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铜陵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称号:(1)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2)利用基地名号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3)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质量下降,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4)已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的。
3.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向市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铜陵市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申报安徽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的,必须获得铜陵市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七章 社科普及基地经费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命名后,市社科联给予1万元基地建设补助。每年年底市社科联将根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所开展活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后市社科联再给予社科普及基地一定的社科普及活动经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附件:铜陵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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